司法院院字第24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 ( 24.01.01 ) |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三四六七八九各款之搶劫罪,其人數不問為一人為數人,凡合於各該款特別要件者,即應依各該款處斷。至竊盜如因防護臟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行強殺人,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應成立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