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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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3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8 頁 | |
(一)工會法第三條國家二字,係總括該條列舉之各種事業而言。
(二)工會法第三條於官商合辦之公用事業、公司以及省、市各學校、工廠亦應適用。
(三)雜務、工役包括於第三條所稱役字之內,外股特定勤務之工人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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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3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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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會法第三條國家二字,係總括該條列舉之各種事業而言。
(二)工會法第三條於官商合辦之公用事業、公司以及省、市各學校、工廠亦應適用。
(三)雜務、工役包括於第三條所稱役字之內,外股特定勤務之工人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