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56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會為人民代表機關,其副議長由該會參議員所選舉,核與公務員任用法及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同,雖於未當選以前任公務員時,曾因違法失職受免職並停止任用之懲戒處分,但查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並無關於因曾受懲戒處分不得當選副議長之限制,究難據為停其現職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