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5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2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 省銀行行長照章任用銀行之職員,如依其章程或成例,毋須呈報省政府或財政廳核派或備案者,該行員自係刑法上之公務員。

   (二) 省銀行行長因該銀行某辦事處主任某甲侵用庫款嫌疑,委派另一辦事處主任某乙往查,如某乙按照上開解釋具有公務員身份,則其受甲賄囑為之掩飾者,自應成立瀆職罪名。

聲請書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浙江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長鄭灃呈稱。「查省銀行職員如由行長依該行章程任職者。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業經司法院二十八年第一八八二號解釋有案。惟查二十八年四月軍事委員會復浙江全省保安司令冬法審卯三電。謂該省各金庫主任於遴派時。如經呈報省政府或財政廳備案。應以公務員論。倘有侵占公款行為。可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論處。」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七七號判決關於江山縣金庫主任張柟侵占部分。亦以其未經財廳核派。認非公務員。而謂為業務上之侵占。按浙江省金庫職員均由省銀行職員兼充。是否省銀行職員除由行長照章任用外。尚須呈報省政府或財政廳核派或備案。方能以公務員論。此應請解釋者一。又如省銀行某辦事處主任兼充縣金庫主任甲有侵用庫款嫌疑。由省銀行某支行派另一辦事處主任乙前往查。乙受甲賄。囑為之掩飾。甲與乙均未經省廳核派或備案。軍事機關依照前開軍委會電。認甲非公務員。不能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論處。移送普通法院審判經第三審法院判決。認甲侵用庫款。為業務上之侵占確定在案。惟乙之收受賄賂。是否亦應以同一理由。認非公務員。不依瀆職罪論處。抑可不受甲案之拘束。仍得自由認定。此應請解釋者二。職院現有是項案件。亟待解決。仰祈鑒核俯賜轉院解釋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案關法令疑義。理合據情轉呈。仰祈鈞院俯賜解釋。以便轉令遵照。謹呈司法院院長居。浙江高等法院院鄭文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