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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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5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216 條 ( 24.01.01 ) |
冒充或頂替軍事學校之畢業生是否成立犯罪,及應適用何項法條處罰,不能一概論定,如職司登記各該畢業生之公務員,已據其冒充或頂替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時,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如其冒充或頂替係提出偽造或變造軍事學校畢業證書,或其他效力相同之證書為之者,則應視其已否登記,或僅成立同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文書之罪,或更犯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倘其冒充或頂替另有不法企圖而觸犯其他罪名者,並應論以該罪,凡牽連各罪,均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