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8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8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6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 ( 24.01.01 ) |
第二審法院對於被通緝之被告,經依法公示送達,傳票發生效力後,該被告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徑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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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6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 ( 24.01.01 ) |
第二審法院對於被通緝之被告,經依法公示送達,傳票發生效力後,該被告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徑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