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9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9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4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6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 24.01.01 ) |
縣公民犯避免兵役罪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起,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若在此項判決確定前,雖已被通緝,仍得行使之,未便撤銷其公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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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4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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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 24.01.01 ) |
縣公民犯避免兵役罪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起,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若在此項判決確定前,雖已被通緝,仍得行使之,未便撤銷其公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