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7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1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及(二)參照院字第二五一九號解釋辦理。

  (三)以自為牧畜為目的,租用他人之農地者,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以其因在該地牧畜通常所可獲得之主要利益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