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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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1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5 條 ( 24.01.01 ) |
檢察官之偵查程序,以就所偵查案件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終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所謂之終結偵查,自係指該案件曾經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者而言,不能僅以其在點名單內記載偵查終結字樣,即認為終結偵查,但其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祇須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該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之制作與否,係屬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