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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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9 條 ( 19.12.26 ) |
男女之一方未達民法第九百八十條所定年齡而結婚,即係違反同條之規定,當事人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得依第九百八十九條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至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既限於當事人已達第九百八十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是其撤銷請求權,必須起訴時已有但書所載情形之存在始行消滅,如起訴時尚未達第九百八十條所定年齡,縱令在訴訟繫屬中已達該條所定年齡,其已行使之撤銷請求權,亦不受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