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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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0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 24.01.01 ) |
(一)某甲於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公布後未到達前,犯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條例處斷 。
(二)犯罪既在上開修正條例公布之命令實際到達該縣發生效力以後,即應適用該條例處斷,縣司法處以未受通知,仍依舊條例判處罪刑,自係違法,如已確定,得依非常上訴程序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