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4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06 頁 | |
軍人甲幫助非軍人乙丙結夥搶劫,甲係犯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一條之罪,乙丙係共犯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罪,如對於甲依從犯之例減刑時,應適用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項,按照上開律條所定正犯之刑減輕之。
←司法院院字第26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4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06 頁 | |
軍人甲幫助非軍人乙丙結夥搶劫,甲係犯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一條之罪,乙丙係共犯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罪,如對於甲依從犯之例減刑時,應適用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項,按照上開律條所定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