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2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8、68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五十八條,乃關於罰金刑量定標準之規定,犯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自得於所得利益之限度內酌量加重,與同法第六十八條加重方法之規定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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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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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8、68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五十八條,乃關於罰金刑量定標準之規定,犯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自得於所得利益之限度內酌量加重,與同法第六十八條加重方法之規定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