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7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7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3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24.01.01 ) |
在准許人民在國內自由買賣黃金案核准施行以前,查緝機關所緝獲之私收金類及私運私帶金銀之案件,關於行政上之處分,仍應依緝獲當時之法令辦理,不適用刑法總則第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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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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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24.01.01 ) |
在准許人民在國內自由買賣黃金案核准施行以前,查緝機關所緝獲之私收金類及私運私帶金銀之案件,關於行政上之處分,仍應依緝獲當時之法令辦理,不適用刑法總則第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