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為准尉以上之軍佐,於解職後任行政官吏,解犯普通刑法之罪,其後又往軍隊服務,是其犯罪雖在任官、任役前,而審判則在任官、任役中,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立法意旨,應由軍法會審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