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5 頁 | |
查新頒禁煙法第二十二條既經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各縣自應以奉文之日起為該法施行日期,即奉文前告發拏獲未判之案,依該法第二條之規定,亦應適用該法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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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5 頁 | |
查新頒禁煙法第二十二條既經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各縣自應以奉文之日起為該法施行日期,即奉文前告發拏獲未判之案,依該法第二條之規定,亦應適用該法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