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8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竊盜因脫免逮捕當場行強殺人,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處斷,業經本院院字第二四五五號解釋有案,院字第一○一三號第一三○○號解釋,已因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之廢止而不能援用。至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罪,既以搶劫為成立要件,自亦不包括竊盜因脫免逮捕當場施暴行者在內,均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