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7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8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36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27 條 ( 26.07.02 ) |
保安團訓練員某甲招募新兵,如經高級長官核准,即與私招要件不合,縱明知某乙等數人平素為匪,於未踐行自新程序前,徇情募為新兵,旋某乙等數人又復潛逃,以致擾亂地方安甯,尚不能成立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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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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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團訓練員某甲招募新兵,如經高級長官核准,即與私招要件不合,縱明知某乙等數人平素為匪,於未踐行自新程序前,徇情募為新兵,旋某乙等數人又復潛逃,以致擾亂地方安甯,尚不能成立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