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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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3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0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關於停止審判程序之規定,原就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之案件而設,其尚未起訴而有前述情形之案件,關於民事之法律關係,應由刑事法院自行審認,不得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