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專賣條例上所稱之罰鍰(已廢止之鹽專賣暫行條例亦同),係行政罰,軍人如有違反之者,仍應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由普通法院以裁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