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壯丁經縣府點交接收新兵之連長後,如尚未編入新兵部隊前中途逃亡,應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