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1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3 條 ( 19.12.26 ) |
訂定婚約違反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者,民法既未設有類於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即屬無效。出征抗敵軍人在未出征前,與未滿十五歲之女子訂定婚約者,不能認該女子為其未婚妻,自無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四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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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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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3 條 ( 19.12.26 ) |
訂定婚約違反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者,民法既未設有類於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即屬無效。出征抗敵軍人在未出征前,與未滿十五歲之女子訂定婚約者,不能認該女子為其未婚妻,自無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四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