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 ( 24.01.01 ) |
特種刑事案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僅得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得於特種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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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 ( 24.01.01 ) |
特種刑事案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僅得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得於特種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