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6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6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07 頁 | |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二條,係將各級軍法官與其他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並列,各級軍法官以外之人員誠須職掌軍法裁判者,乃為軍法人員,若各級軍法官,則不問其是否職掌軍法裁判,均為軍法人員。
←司法院院字第286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6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07 頁 | |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二條,係將各級軍法官與其他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並列,各級軍法官以外之人員誠須職掌軍法裁判者,乃為軍法人員,若各級軍法官,則不問其是否職掌軍法裁判,均為軍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