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0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1 頁 | |
推事僅由所隸屬之法院院長臨時指派辦理檢察官事務,則其在第一審所執行之職務,自屬違法,甲之部分既經提起上訴,則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更為判決,乙之部分判決已經確定,應以非常上訴程序救濟。
←司法院院字第30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1 頁 | |
推事僅由所隸屬之法院院長臨時指派辦理檢察官事務,則其在第一審所執行之職務,自屬違法,甲之部分既經提起上訴,則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更為判決,乙之部分判決已經確定,應以非常上訴程序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