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查反革命案件陪審暫行法第三條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時,得因黨部之聲請付陪審評議」,是黨部既有聲請之權,遇有該項案件,更審法院自應通知黨部,並告以更審日期,黨部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更審日期前依該法第三條聲請,付陪審評議,否則法院依通常程序逕行判決。

  (二)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盜竊刺探、收集政治、軍事上之重要秘密消息、文書、圖畫而交付敵人者」,非專指屬於政府方面者而言,若以密謀響應國民革命軍之團體重要消息報告敵人者,亦應構成同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