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0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7 頁 | |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使婦女墮胎罪,以有墮胎之故意者為限,代電所稱情形,如乙男推摔甲婦時並無使其墮胎之故意,則甲婦因而墮胎,乙男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不成立墮胎罪,但乙男既知甲婦懷胎,是否有墮胎之間接故意,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認定之。
←司法院院字第30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7 頁 | |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使婦女墮胎罪,以有墮胎之故意者為限,代電所稱情形,如乙男推摔甲婦時並無使其墮胎之故意,則甲婦因而墮胎,乙男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不成立墮胎罪,但乙男既知甲婦懷胎,是否有墮胎之間接故意,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