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0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1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8 頁 | |
妾之關係既不適用婚姻之規定,則妾因請求解除關係而發生訴訟,關於土地管轄,自應依被告普通審判籍定之,關於事物管轄,因此項事件不在初級管轄列舉之內,當屬地方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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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8 頁 | |
妾之關係既不適用婚姻之規定,則妾因請求解除關係而發生訴訟,關於土地管轄,自應依被告普通審判籍定之,關於事物管轄,因此項事件不在初級管轄列舉之內,當屬地方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