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妾之關係既不適用婚姻之規定,則妾因請求解除關係而發生訴訟,關於土地管轄,自應依被告普通審判籍定之,關於事物管轄,因此項事件不在初級管轄列舉之內,當屬地方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