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3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31 條 ( 18.11.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給付遲延,債權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原不以遲延利息為限,其依法定利率計算者,乃因遲延之債務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無約定較高利率者,債權人得依之為計算遲延利息之請求,若所遲延之債務,非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實際又有損害足以計算,自應依實際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