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監督慈善團體法所謂慈善團體,原包括一切以救助事業為目的之團體而言,中國紅十字會既以辦理救護、協助賑災、施療等為事業,自係慈善團體之一種,所辦各事雖有時不以國境為限,但不得謂係國際法團,在未另定關於紅十字會法規以前,應依監督慈善團體法及其施行規則受主管官署監督,其設立在監督慈善團體法施行前者,並應依施行規則第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