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4 頁 | |
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公布在處分逆產條例之後,於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公布後,處分逆產條例廢止前,土豪劣紳案件應適用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辦理,如行政機關於此時期內仍依處分逆產條例對於土豪劣紳為沒收財產之處分,雖屬違法,尚非當然無效,但以處分之性質言,並非絕對不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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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4 頁 | |
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公布在處分逆產條例之後,於懲治土豪劣紳條例公布後,處分逆產條例廢止前,土豪劣紳案件應適用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辦理,如行政機關於此時期內仍依處分逆產條例對於土豪劣紳為沒收財產之處分,雖屬違法,尚非當然無效,但以處分之性質言,並非絕對不可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