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0 頁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 條 ( 19.03.17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規定,爭議當事人於仲裁委員會之裁決送達後,五日內自得聲明異議,查同法既無再予仲裁之規定,該聲明異議人自得依法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