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0 頁 | |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 條 ( 19.03.17 ) |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規定,爭議當事人於仲裁委員會之裁決送達後,五日內自得聲明異議,查同法既無再予仲裁之規定,該聲明異議人自得依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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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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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 條 ( 19.03.17 ) |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規定,爭議當事人於仲裁委員會之裁決送達後,五日內自得聲明異議,查同法既無再予仲裁之規定,該聲明異議人自得依法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