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荒廢之寺廟,如果確被私人佔據,該管地方官署,應本其監督之職權,責令交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縱令現無此種團體,該管地方官署亦僅得根據監督職權代為管理,而不得以荒廢之故遽予處分,至寺廟財產屬於住持管理者,固得令其履行監督寺廟條例第十條之義務,但如住持違反該條之規定,該管官署祇得根據同條例第十一條革除其住持之職,不得逕行強迫出款或提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