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2 頁 | |
懲治土豪劣紳條例所稱土豪劣紳,即指第二條所列各款之犯罪者而言,其第十一款後段斂財肥己之罪,雖不必盤踞公共機關,但亦必假借其名義者方能成立,與刑法上詐欺罪顯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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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2 頁 | |
懲治土豪劣紳條例所稱土豪劣紳,即指第二條所列各款之犯罪者而言,其第十一款後段斂財肥己之罪,雖不必盤踞公共機關,但亦必假借其名義者方能成立,與刑法上詐欺罪顯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