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2 頁 | |
銀行在漢口所發行之鈔票,除在民國十七年金融長期公債條例所定整理範圍者應認為行政處分,依院字第一零七號解釋辦理外,其不在該條例整理範圍內,持票人所受損失,自得向該管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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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2 頁 | |
銀行在漢口所發行之鈔票,除在民國十七年金融長期公債條例所定整理範圍者應認為行政處分,依院字第一零七號解釋辦理外,其不在該條例整理範圍內,持票人所受損失,自得向該管法院訴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