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銀行在漢口所發行之鈔票,除在民國十七年金融長期公債條例所定整理範圍者應認為行政處分,依院字第一零七號解釋辦理外,其不在該條例整理範圍內,持票人所受損失,自得向該管法院訴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