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2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反革命案件得因黨部之聲請付陪審評議者,以基於事實問題為理由,提起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更審時為限。

  (二)陪審團評議後,將評議之結果當庭答覆時,審判長應命被告到庭,但被告或辯護人如聲明異議,應以陪審團之答覆與提出公判庭之證據顯不相符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