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9 頁 | |
(一)反革命案件得因黨部之聲請付陪審評議者,以基於事實問題為理由,提起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更審時為限。
(二)陪審團評議後,將評議之結果當庭答覆時,審判長應命被告到庭,但被告或辯護人如聲明異議,應以陪審團之答覆與提出公判庭之證據顯不相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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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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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革命案件得因黨部之聲請付陪審評議者,以基於事實問題為理由,提起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更審時為限。
(二)陪審團評議後,將評議之結果當庭答覆時,審判長應命被告到庭,但被告或辯護人如聲明異議,應以陪審團之答覆與提出公判庭之證據顯不相符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