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民事訴訟律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項,當事人一造若不到場,法院就其在準備程序不爭之請求為一部判決,並就其他請求因聲明為缺席判決等語,是因當事人缺席之效果而為不利於益缺席人之判決,固應為缺席判決,不能為通常判決,若因缺席人在準備程序不爭之點,或因調查證據依一造辯論為判決,并非基於缺席之效果,自仍應為通常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