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3 頁 | |
縣法院主任推事既有監督全院職權,則其自行辦理之民事執行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關於其強制執行之法及於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有所聲請或聲明異議時,其裁斷之權應屬於其直接之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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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3 頁 | |
縣法院主任推事既有監督全院職權,則其自行辦理之民事執行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關於其強制執行之法及於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有所聲請或聲明異議時,其裁斷之權應屬於其直接之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