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法院主任推事既有監督全院職權,則其自行辦理之民事執行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關於其強制執行之法及於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有所聲請或聲明異議時,其裁斷之權應屬於其直接之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