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農、工、商、教育等會,如係辦理該地方關於農、工、商、教育公共事務之團體,自屬各地方救濟院規則第八條所稱之地方法團,院字第二八九號解釋所稱僅就一職業或文化所組織之團體,為法令所認許者,係指就特定一職業或文化所組織,非關地方公共事業之團體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