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修正省政府組織法第八條第三項,固有未設工商廳之省,關於該廳事務由建設廳掌理之規定,但關於勞資爭議事項,同法既於第十條第七款規定由民政廳掌理,自應從其特別規定 (參考院字第四七七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