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4 頁 | |
原代電語意不明,如係意圖供行使之用,將收藏日久已成烏色之偽幣,重製銀色,自成偽造貨幣罪,應視其銀色已未製成,分別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處斷,若僅止意圖重製銀色,以供行使之用,而尚未著手重製,則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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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4 頁 | |
原代電語意不明,如係意圖供行使之用,將收藏日久已成烏色之偽幣,重製銀色,自成偽造貨幣罪,應視其銀色已未製成,分別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處斷,若僅止意圖重製銀色,以供行使之用,而尚未著手重製,則不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