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十九年一月七日工商部公布之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謂使用人於二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經實業部修正公布改稱為店員 (修正細則第十條) ,所謂店員者,自係指在商店業務上直接服務之員而言 (參看修正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則商店之工役及茶房,自不在店員之列,至商店之學徒,應視其有無直接在業務上服務分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