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4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4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正式縣法院所判決之刑事案件,如檢察官為上訴人,自非檢察官不得撤回上訴,原告訴人撤回上訴,顯係不合,雖經法院允許,仍屬無效,應由第二審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