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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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78 頁 | |
原處分官署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於撤銷原處分後,自可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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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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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官署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於撤銷原處分後,自可另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