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4 頁 | |
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以裁定科罰,按照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及執行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得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如原裁定果係違法,得聲請該司法機關另以裁定撤銷科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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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84 頁 | |
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以裁定科罰,按照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及執行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得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如原裁定果係違法,得聲請該司法機關另以裁定撤銷科罰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