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下級官署於呈奉上級官署核准後所為之處分,仍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故縣政府根據縣政會議之議決案,呈奉上級主管官署核准後予以執行者,該縣政府之執行命令即其處分書,人民對之不服,向上級主管官署提起訴願時,該官署儘可依法決定,并不因從前曾經核准而受拘束。

  (二)處理逆產官署於准如縣呈辦理後,因受理訴願而發見其核准為不當者,固得自行撤銷其原核准之命令,其有關係而非處理逆產之機關,因曾經縣分呈而所為之核准行為,亦得請其自行撤銷或逕呈由該機之上級主管官署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