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號向房東承租後,始創設有碼頭頂項之權利,或由後之承租人繼承前租戶而取得該權利者,苟非經房東明示或默示之承認,則該商號對於其後之租戶,雖得主張此權利,究不得對抗房東,但如果因所設之碼頭頂項權利確可增加該房屋之價值者,苟房東知而不為反對表示,則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就其現存之增加價額償還其費用於租戶 (參照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