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3 頁 | |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已於二十年三月一日施行,在施行後合於該法規定之犯罪,而依反革命治罪法判決者,顯係違法,應視其已未確定分別提起通常上訴或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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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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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已於二十年三月一日施行,在施行後合於該法規定之犯罪,而依反革命治罪法判決者,顯係違法,應視其已未確定分別提起通常上訴或非常上訴,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