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1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江蘇鎮江律師公會暫行會則第三十六條所定,無論原被告之律師,既受一方委任,即不得再受他方之囑託,致有不實不盡之弊云者,乃於同一事件而言,非僅就受任之任務期間內設此限制,凡屬同一事件受原告或被告一方委任之律師,不問其在訴訟上或訴訟外及確定判決前或判決確定後,均不得再受他方之囑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