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4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刑法上關於年齡之計算,應依週年為一歲之方法計之,凡已滿法定年齡者,均不得援用未滿法定年齡之規定。

  (二)婦女誘令未滿十六歲之男子與其相姦,如該男子并無姦淫之故意,則該婦女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

  (三)無夫之婦與人通姦,無論相姦者是否有婦之夫,法既無處罰明文應不論罪,其有夫之婦與人通姦,則不論相姦者為有婦無婦,均構成犯罪。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所謂良家婦女,不以該婦女之家世如何為準,應以其本身現非習於淫行者為限,娼妓既已停業,仍不失為良家婦女,反是若私娼正在為娼中,即非良家婦女。

  (五)男子出繼後,除於本生直系尊親屬依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仍以直系尊親屬論外,其他親屬關係自亦隨之變更,故已出繼之胞兄及母之已出繼胞兄弟,均不在刑法第十五條所稱旁系尊親屬之內,未出繼之胞兄,對於出嫁之妹則反是,至同條第二款母之胞姊妹不以在室為限,業經院字第二零二號解釋在案。